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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726执105号

郑崇道、王福洲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3
公开日期
2021-05-13
所属地区
河南省延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郑崇道;王福洲;马淑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726执105号

申请人:郑崇道,男,1962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延津县。

被执行人:王福洲,男,1970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延津县。

被执行人:马淑玲,女,1966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延津县。申请人郑崇道与王福洲、马淑玲追偿权纠纷一案,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726民初20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郑崇道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福洲、马淑玲偿还92933元及利息,本案已执行到位6400元。在执行郑崇道与王福洲、马淑玲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通过司法专邮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王福洲、马淑玲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告知书、传票书法律文书。2.本院分别于2019年1月25日、2019年2月20日、2019年3月11日、2019年5月13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王福洲、马淑玲名下的财产信息。已扣划被执行人马淑玲在中国农业银行存款6400元,两名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无工商登记、无车辆登记信息。3.2019年2月21日经查询,被执行人王福洲、马淑玲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4.2019年4月25日经查询,被执行人王福洲、马淑玲无住房公积金。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19年5月23日告知申请执行人郑崇道。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执行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延津县人民法院(2018)豫0726民初2027号民事判决书第一条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志勇

审判员  李绍简

审判员  姜志霞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天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