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721民初1635号
原告:卢康,男,汉族,1951年12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阳西县。
原告:陈刘,女,汉族,1953年2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阳西县。
被告:蔡映,男,汉族,1936年9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阳西县。
原告卢康、陈刘与被告蔡映收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
原告卢康、陈刘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康、陈刘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卢康、陈刘负担。
审判员 周卫民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余金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