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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721民初1635号

卢康、陈刘等与蔡映收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3
公开日期
2021-07-29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收养关系纠纷
当事人
卢康;陈刘;蔡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721民初1635号

原告:卢康,男,汉族,1951年12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阳西县。

原告:陈刘,女,汉族,1953年2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阳西县。

被告:蔡映,男,汉族,1936年9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阳西县。

原告卢康、陈刘与被告蔡映收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

原告卢康、陈刘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康、陈刘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卢康、陈刘负担。

审判员  周卫民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余金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