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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12执2656号

古鹏与冯世海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3
公开日期
2019-05-29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古鹏;冯世海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渝0112执2656号 申请执行人古鹏,男,汉族,1987年07月01日出生,住重庆市渝**。 被执行人冯世海,男,汉族,1972年06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 关于古鹏申请执行冯世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渝0112民初2148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执行局移交执行。本案申请标的为122520元及相应利息。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期申报财产,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对被执行人冯世海予以四查,包括车辆、房屋、工商、银行及传统查控,查询到被执行人冯世海名下有房屋一套,该房屋已被本案查封。申请人于2019年5月16日向我院申请参与该房屋的分配,本院已向该房屋首封法院参与分配。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等措施。上述执行信息,本院已向申请人告知,申请人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渝0112执265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持本裁定书申请本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冷 杰

审判员 胡 进

审判员 江显政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