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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津0102民初4891号之一

朱立业与李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3
公开日期
2021-05-18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朱立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102民初4891号之一申请保全人:朱立业,男,1981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被保全人:李昆,男,1971年12月9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朱立业与被保全人李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保全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保全人李昆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河东区房屋,并已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保全人李昆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河东区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被保全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审判员  许晓宁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杨力赫

书记员石永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