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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1民初8588号

陈美珍与南丹县鸿兴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梁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3
公开日期
2021-05-02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美珍;南丹县鸿兴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梁文;钟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971民初8588号

原告:陈美珍,女,196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均秀,系广东遥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丹县鸿兴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南丹县城关镇新城区龙泉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216998964015。

法定代表人:戴国友。

被告:梁文,男,197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

被告:钟江,男,197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兴业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美珍诉被告南丹县鸿兴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梁文、钟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美珍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钟江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美珍撤回对被告钟江的起诉。

审判员  邓艳霞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曾妍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