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971民初8588号
原告:陈美珍,女,196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均秀,系广东遥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丹县鸿兴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南丹县城关镇新城区龙泉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216998964015。
法定代表人:戴国友。
被告:梁文,男,197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
被告:钟江,男,197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兴业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美珍诉被告南丹县鸿兴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梁文、钟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美珍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钟江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美珍撤回对被告钟江的起诉。
审判员 邓艳霞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曾妍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