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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112民初6101号

王飞与西安海荣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3
公开日期
2019-06-03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飞;西安海荣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陕0112民初6101号 

原告:王飞,男,1986年3月8日出生,汉族。

被告:西安海荣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凤城二路12号云天大厦1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710148333T。

法定代表人:郑青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娟,陕西信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班晓敏,陕西信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飞与被告西安海荣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飞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飞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王飞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飞负担。 审  判  员       史丽妮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艳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