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浙0784执233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住所地永康市丽州中路**。
法定代表人:卜燎斐。
被执行人:永康市运娇蕾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方岩镇工业功能分区金兔大道**组织机构代码:70459445X。
法定代表人:颜一青。
被执行人:浙江快利工具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永康经济开发区铁岭路织机构代码:751924319。
法定代表人:朱财富。
被执行人:颜一青,男,1964年11月10日出生,住永康市。
被执行人:程仙榀,女,1963年7月23日出生,住永康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与被执行人永康市运娇蕾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浙江快利工具有限公司、颜一青、程仙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永康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9日作出的(2017)浙0784民初69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申请撤回本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浙0784执2334号案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姜日红
审 判 员 俞小旬
审 判 员 金华英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代
书记员 赵 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