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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111民初2932号

吴某与长沙求索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兰余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3
公开日期
2019-05-30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吴某;长沙求索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兰余波;兰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11民初2932号

原告:吴某,男,200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理人:李芳(系原告母亲),女,197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

被告:长沙求索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中路**德思勤城市广场****。

法定代表人:万泽。

被告:兰余波,男,199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县。

被告:兰滔,男,199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县。本院受理原告吴某诉被告长沙求索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兰余波、兰滔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沙求索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兰余波、兰滔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对被告长沙求索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兰余波、兰滔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2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吴某负担。

审判员  张松杰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