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11民初2932号
原告:吴某,男,200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理人:李芳(系原告母亲),女,197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
被告:长沙求索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中路**德思勤城市广场****。
法定代表人:万泽。
被告:兰余波,男,199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县。
被告:兰滔,男,199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县。本院受理原告吴某诉被告长沙求索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兰余波、兰滔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沙求索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兰余波、兰滔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对被告长沙求索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兰余波、兰滔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2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吴某负担。
审判员 张松杰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