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执行完毕通知书(2018)辽0782执588号
申请执行人:陈长春,男,1971年3月13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
申请执行人:郭静波,女,1971年9月15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
被执行人:郭健,男,1979年2月23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北镇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长春,郭静波诉被执行人郭健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案执行完毕。
审判员 张 磊
二0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胡冬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