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冀0402执194号
申请执行人:李xx,男,198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丛台区。
被执行人:郭xx,男,197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
被执行人:杨xx,女,197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xx与被执行人郭xx、杨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xx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冀0402执19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岩岗
人民陪审员 贺晶晶
人民陪审员 梁阳阳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冯建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