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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402执194号

李xx、郭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3
公开日期
2019-05-28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xx;郭xx;杨xx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冀0402执194号

申请执行人:李xx,男,198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丛台区。

被执行人:郭xx,男,197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

被执行人:杨xx,女,197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xx与被执行人郭xx、杨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xx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冀0402执19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岩岗

人民陪审员  贺晶晶

人民陪审员  梁阳阳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冯建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