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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1003财保136号

施某、刘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3
公开日期
2019-06-05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施某;刘某;郝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1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1003财保136号申请人施某,女,汉族,1964年11月11日出生,现住廊坊市广阳区。被申请人刘某,男,汉族,1963年8月30日出生,住廊坊市广阳区。被申请人郝某,女,汉族,住廊坊市广阳区。申请人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9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张某以其名下位于廊坊万达广场B区B座写字楼XXX室房屋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102条、第103条第1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刘某、郝某银行存款19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张某名下位于廊坊万达广场B区房屋一处。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施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一为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卢 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