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622民初2220号
原告:黑龙江肇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兴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肇源县茂兴镇光明村。
负责人:张敬龙,职务:该支行行长。
被告:于洪雷,男,198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
被告:张荣敏,女,198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
被告:田顺成,男,197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
被告:吴占芳,女,197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
原告黑龙江肇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兴支行与被告于洪雷、张荣敏、田顺成、吴占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原告黑龙江肇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兴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黑龙江肇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兴支行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祖军
人民陪审员 高雪晶
人民陪审员 车云吉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林海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