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2826执200号
被执行人:欧洲,男,1992年2月28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因犯引诱、介绍卖淫罪被咸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17年12月17日起至2019年6月1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关于被执行人欧洲缴纳罚金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9日作出的(2018)鄂2826刑初8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欧洲未履行并处罚金义务,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欧洲无存款、房产、车辆及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欧洲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后,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熊建华
审判员 朱登武
审判员 陈 堃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黄白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