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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726执695号

裴升晓、闫长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3
公开日期
2021-05-17
所属地区
河南省延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裴升晓;闫长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726执695号

申请人:裴升晓,男,汉族,1965年3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孟津县。

被执行人:闫长军,男,汉族,1966年1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榆林。申请人裴升晓与被执行人闫长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726民初1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裴升晓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闫长军赔偿申请人裴升晓伤残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拖车费、鉴定费、保全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下余款额277536.21元及诉讼费2732元。本院已通过司法专邮和直接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闫长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法律文书。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闫长军名下的财产信息。经双方当事人经协商已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闫长军于2019年5月22日给付申请人裴升晓12万元,剩余款项被执行人闫长军分期履行,申请人裴升晓同意被执行人闫长军将我院查封的豫J×××××号吊车开走。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裴升晓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2018)豫0726民初160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志勇

审判员  姜志霞

审判员  王 霞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天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