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523民初1006号
原告:李某某,男,197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志祥,男,住河南省汤阴县,系汤阴县城东办事处推荐代理人。
被告:王某某,男,1984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
被告:付某,男,195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二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华锋、任文静,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亚太某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阳市紫薇大道东段县民政局综合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张宏伟。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付某、亚太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
原告李某某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王某某、付某、亚太某某中心支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炳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贾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