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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523民初1006号

李某某与王某某、付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3
公开日期
2019-05-30
所属地区
河南省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付某;亚太某某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523民初1006号

原告:李某某,男,197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志祥,男,住河南省汤阴县,系汤阴县城东办事处推荐代理人。

被告:王某某,男,1984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

被告:付某,男,195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二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华锋、任文静,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亚太某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阳市紫薇大道东段县民政局综合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张宏伟。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付某、亚太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

原告李某某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王某某、付某、亚太某某中心支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炳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贾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