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821民初1489号
原告:杨发娣,女,汉族,1947年8月5日生,住长汀县。
被告:上官昌汀,男,汉族,1979年2月12日生,住长汀县。 原告杨发娣与被告上官昌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原告杨发娣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杨发娣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邹洪汀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张锦兰
书记员吴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