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403民初3819号
原告:商丘零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
法定代表人:何文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琳,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王志秋,男,汉族,1971年7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原告商丘零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告王志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商丘零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协商调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丘零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商丘零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华伟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