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冀0730民督16号

河北宾至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鲁虹辰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3
公开日期
2019-06-03
所属地区
河北省怀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督促
案由
申请支付令
当事人
河北宾至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鲁虹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730民督16号

申请人:河北宾至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怀来县官厅镇北寨村河北清研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研院科技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郑骁勇,经理。

被

申请人:鲁虹辰,男,1987年1月16日出生,现住北京市海淀区。申请人河北宾至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鲁虹辰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9年04月26日立案后,于2019年04月28日发出(2019)冀0730民督16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鲁虹辰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支付令在法定期限内无法送达债务人支付令失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四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9)冀0730民督16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25元,由申请人河北宾至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 霞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成佳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