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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2民终1374号

陈增学、许平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3
公开日期
2019-06-06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陈增学;许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2民终13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增学,男,汉族,1965年9月10日生,住灵宝市。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许平,男,1973年5月31日生,汉族,住灵宝市新灵**。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向东,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陈增学因与被上诉人许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灵宝市人民法院(2019)豫1282民初10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增学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增学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增学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938元,减半收取469元,由上诉人陈增学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占通

审判员  景志贤

审判员  范俊洁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辛喜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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