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17执179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法定代表人:邢鹏。
委托代理人:曾芳,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李广效,男,199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春市。 关于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李广效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2018)穗仲网案字第34553号裁决书,该裁决文书确定:
一、李广效需向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息2711.6元和违约金。
二、李广效需支付仲裁50元。因被执行人李广效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9)粤17执179号。 该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广效的户籍、居所地的住建、国土、车辆、工商等管理部门及有关金融机构进行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2019年5月7日,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该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本市及被执行人李广效的户籍、居所地的住建、国土、车辆、工商等管理部门及有关金融机构进行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书面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 兵
审判员 陈国政
审判员 蔡晓东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星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