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502民初4369号
原告:聊城市保龙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昌润北路江南公寓临街楼写字楼******。
法定代表人:杨子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娣,广东国晖(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连香,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原告聊城市保龙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连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聊城市保龙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聊城市保龙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于淑青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高梦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