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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502民初4369号

聊城市保龙物业有限公司与刘连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3
公开日期
2019-05-27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聊城市保龙物业有限公司;刘连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502民初4369号

原告:聊城市保龙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昌润北路江南公寓临街楼写字楼******。

法定代表人:杨子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娣,广东国晖(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连香,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原告聊城市保龙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连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聊城市保龙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聊城市保龙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于淑青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高梦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