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112执59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新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新建区新建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8586677546。
法定代表人:杨选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赵定魁,男,汉族,1987年11月20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
被执行人:文花,女,汉族,1987年10月19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 江西新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2018)赣0112民初8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9年4月2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赵定魁、文花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赵定魁、文花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询方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赵定魁、文花无房产,无车辆,无工商股权登记,被执行人文花有银行存款3363.89元已扣划,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9年5月23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因被执行人赵定魁、文花未向本院报告财产已将被执行人赵定魁、文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定魁、文花80000元,截至2019年5月23日未执行被执行人赵定魁、文花76636.11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赵定魁、文花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赵定魁、文花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院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涂国辉
审判员 宋江雄
审判员 程 磊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海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