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282民初2466号
原告:章建农,男,196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秀洲区,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慈溪市寺山路178号(代收人宋力群)。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力群,浙江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百朵服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7473952585),住所地:慈溪市胜山镇工业开发区,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慈溪市胜山镇镇兴镇三路97号(代收人余杰)。
法定代表人:洪小芬,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章建农与被告慈溪市百朵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朵服饰公司)、洪小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后原告章建农申请撤回对被告洪小芬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本案于2019年5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章建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力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百朵服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原告章建农以被告百朵服饰公司尚欠货款及利息损失为由,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即时向原告支付货款1050000元,并支付自2019年3月7日起至实际偿付日止、以105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百朵服饰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被告百朵服饰公司由洪小芬、潘志沿出资设立,其中洪小芬担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9年1月21日,被告百朵服饰公司确认结欠原告货款1050000元,未约定还款期限,并由被告百朵服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洪小芬出具欠条一份。现被告百朵服饰公司未履行分文。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欠条、对账单、划码单、证明等证据及原告的庭审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与百朵服饰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依法有效。原告按约为百朵服饰公司提供货物,百朵服饰公司理应按约支付相应货款。现原、被告已对尚欠货款进行了对账确认,并由被告法定代表人出具了欠条,故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的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当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慈溪市百朵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章建农货款1050000元,并支付自2019年3月7日起至实际偿付日止、以105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14250元,由被告慈溪市百朵服饰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许 琴
人民陪审员 陈华飞
人民陪审员 龚立峰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代
书 记员 陆潇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