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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3民终7269号

邱子涵与曾小华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3
公开日期
2019-05-31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邱子涵;曾小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3民终72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邱子涵,男,1985年1月10日出生。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曾小华,女,1970年9月11日出生。

上诉人邱子涵因与被上诉人曾小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6民初68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邱子涵于2019年5月21日申请撤回上诉,曾小华于2019年5月23日申请撤回起诉,邱子涵同意曾小华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邱子涵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曾小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经邱子涵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6民初680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邱子涵撤回上诉;

三、准许曾小华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曾小华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邱子涵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海涛

审 判 员  万丽丽

审 判 员  杨 夏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史晓霞

法官助理  李宝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