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104民初2838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春城支行,住所地:长春市建设街。
负责人:衡阳,行长。
被告:时亚东,女,住黑龙江省龙江县。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春城支行与被告时亚东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春城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春城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孙彦辉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吴佳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