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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482刑初373号

杨某1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3
公开日期
2019-06-05
所属地区
河南省汝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交通肇事
当事人
杨某1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豫0482刑初373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1,男,1987年3月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洛阳市荣信运输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汝州市,现住洛阳市涧**。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2月13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包伟铭,河南益唐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公诉刑诉[2019]2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1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佳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1及其辩护人包伟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2月5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1驾驶豫A×××**号小型越野车沿S325线自西向东行驶至汝州市XX镇XXX路段时,与同向步行的被害人顾某2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车辆损坏、顾某2当场死亡。经法医学鉴定:顾某2的死亡符合交通伤所致的重度颅脑损伤。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杨某1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杨某1驾车逃逸。2019年2月11日,杨某1赔偿顾某2近亲属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31万元。2019年2月12日,杨某1到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投案。另查明,2019年2月11日,被害人顾某2的近亲属出具谅解书、撤诉书各一份,表示对被告人杨某1的行为予以谅解,不再要求追究被告人杨某1的任何法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表示认罪,且有被告人杨某1的供述和辩解,证人朱某、杨某2、顾某1的证言,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协议书、收条、谅解书、撤诉书及相关书证等经庭审质证的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杨某1的辩护人提出“杨某1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杨某1犯罪以后,于2019年2月12日自动到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依法予以采纳。被告人杨某1系初犯、偶犯,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且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顾某2近亲属的各项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1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杨长坡

人民陪审员  桂会芳

人民陪审员  姜晗浩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武丹

书记员任志华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