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琼9023执118号 申请执行人王圣章,男,198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澄迈县。 被执行人陈君君,男,198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东方市人,现住海口市龙华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王圣章与被执行人陈君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8)琼9023民初15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君君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圣章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陈君君向申请执行人王圣章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8000元(判项原文:按月利率暂计算至2018年8月25日,此后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案件受理费825元,并承担本案执行申请费770元,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陈君君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海南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证券、工商股权、不动产、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虽发现被执行人陈君君有银行存款,但均已有其他法院冻结在先,本院已依法轮候冻结;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陈君君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陈君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的法人作出限制消费令的强制措施。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本院缴纳罚金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情形的,应当追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晖
审判员 林海宁
审判员 蔡汝英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符芳兴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