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0603执670号
申请执行人:高学良,男,197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
被执行人:汪强,男,198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申请执行人高学良与被执行人汪强附带民事赔偿执行一案,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皖0603刑初39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令汪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学良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高学良申请,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汪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向高学良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要求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告知执行风险。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线下查控措施对汪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控,未发现汪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汪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行为。本院依法将案件的执行进展情况告知高学良,要求其提供汪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其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高学良已受偿债权××元,未受偿债权××元。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应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未发现汪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高学良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单美玲
审判员 吴邦海
审判员 毛献超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荣成富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