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4刑更603号罪犯李富遥,男,1978年5月25日出生,满族,初中文化,籍贯辽宁省本溪县,现在辽宁省抚顺第一监狱服刑。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年3月15日作出(2005)本刑一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李富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7年6月20日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2015年11月23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2010年1月10日起至2025年5月9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抚顺第一监狱于2019年4月2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本院审理查明,该犯自2015年11月23日减刑以来,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合格,卫生及文明礼貌达标,获得表扬4次。在本次减刑案件审理过程中,未履行财产刑。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报送的减刑卷宗为证据,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富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1月10日起至2024年11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兴长奕
审判员张延东
审判员李英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芦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