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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727执42号

毕卫明、雷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3
公开日期
2019-05-28
所属地区
河南省封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毕卫明;雷振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727执42号

申请执行人:毕卫明,男,汉族,1984年7月13日生,住封丘县。。

被执行人:雷振,男,汉族,1986年12月26日生,住湖北省松滋市。。申请执行人毕卫明与被执行人雷振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

一、2019年1月7日对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二、2019年1月4日、2019年1月21日、2019年2月15日、2019年3月5日、2019年4月3日、2019年5月6日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股票、车辆及工商登记进行了总对总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三、2019年2月3日将被执行人雷振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四、2019年5月23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发现被执行人雷振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恒伟

审判员  丁士阔

审判员  冯立军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丁建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