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727执42号
申请执行人:毕卫明,男,汉族,1984年7月13日生,住封丘县。。
被执行人:雷振,男,汉族,1986年12月26日生,住湖北省松滋市。。申请执行人毕卫明与被执行人雷振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
一、2019年1月7日对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二、2019年1月4日、2019年1月21日、2019年2月15日、2019年3月5日、2019年4月3日、2019年5月6日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股票、车辆及工商登记进行了总对总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三、2019年2月3日将被执行人雷振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四、2019年5月23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发现被执行人雷振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恒伟
审判员 丁士阔
审判员 冯立军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丁建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