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183民初795号
原告:陈凤彦,男,196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邴闻天,吉林邴闻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惠市忠良农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德惠市天台镇天台村6社。
法定代表人:马忠,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景才,吉林华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凤彦与被告德惠市忠良农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原告陈凤彦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得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陈凤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60.00元及保全费5000.00由陈凤彦负担,反担保保全费5000.00由德惠市忠良农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祝飞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