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辽01民申579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吕翠芝。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智,辽宁东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琛。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亮,辽宁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尤国志。
原审
被告:张洋。再审申请人吕翠芝因与被申请人李琛、原审被告尤国志、张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17)辽0104民初63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过程中,吕翠芝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吕翠芝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其自愿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吕翠芝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 卉
审 判 员 郝梦思
审 判 员 姚 军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田丽杰
书 记 员 宫丽彤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