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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湘0104民初3250号之一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镇江强龙混泥土有限公司、张喜龙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3
公开日期
2019-05-27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强龙混泥土有限公司;张喜龙;潘国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104民初3250号之一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被告镇江强龙混泥土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镇江市京口区谏壁镇雩北村/div>法定代表人蔡军,总经理。被告张喜龙,男,汉族,1960年10月11日出生,住江苏省。被告潘国华,女,汉族,1962年4月28日出生,住江苏省。本院作出(2018)湘0104民初3250号关于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现因原告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镇江强龙混泥土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谏壁镇雩龙路西侧3号地块(产权证号:84××**)房产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告镇江强龙混泥土有限公司名下(苏L×××**、苏L×××**、苏L×××**、苏L×××**、苏L×××**、苏L×××**)汽车的查封。

审 判 长  尹南桥

人民陪审员  黄兵平

人民陪审员  张利纯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