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302民初5716号
申请人:方四喜,男,1984年4月29日生,汉族,宿州市人,住埇桥区。
被
申请人:孙国海,男,1964年4月21日生,汉族,浙江省舟山市人,住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 方四喜与孙国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方四喜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孙国海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5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方四喜向本院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孙国海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35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西勇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孔雪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