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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302民初5716号

方四喜、孙国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3
公开日期
2021-07-13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方四喜;孙国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302民初5716号

申请人:方四喜,男,1984年4月29日生,汉族,宿州市人,住埇桥区。

被

申请人:孙国海,男,1964年4月21日生,汉族,浙江省舟山市人,住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 方四喜与孙国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方四喜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孙国海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5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方四喜向本院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孙国海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35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西勇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孔雪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