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津0114执4734号
申请执行人:阎作术。
被执行人:天津市武清区大良镇屯底庄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靳广忠,系该村委会主任。申请执行人阎作术与被执行人天津市武清区大良镇屯底庄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6日作出(2017)津0114民初74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案号(2019)津0114执4734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阎作术与被执行人天津市武清区大良镇屯底庄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金额51.4923万元,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公司信息、公积金、人民银行等财产状况。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天津市武清区大良镇屯底庄村民委员会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公司信息、公积金、人民银行等财产信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消费。以上事实,有相关证据材料佐证。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蒋继军
审判员 牟泽良
审判员 曹小军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牛淑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