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426执179号之一
被执行人:李风堂,男,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本院在执行李风堂责令退赔一案中,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426刑初5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风堂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以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向被执行人李风堂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按期申报财产,本院已于2019年4月25日将被执行人李风堂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李风堂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2、2019年1月29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明,被执行人李风堂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3、2019年4月25日,本院通过第二次网络查控系统查明,被执行人李风堂名下无银行存款。4、于2019年4月1日扣划被执行人李风堂2141.28元。5、于2019年5月14日查封被执行人李风堂名下的位于邯山区学院北路55号蓝天城小区房产一宗,因该房产属于轮候查封无法评估、拍卖。6、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申请恢复执行。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2017)鲁1426刑初57号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卫东
审判员 魏晓宁
审判员 刘成国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荆育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