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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221民初2242号

王工场与王超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3
公开日期
2019-05-30
所属地区
安徽省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工场;王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221民初2242号

原告:王工场,男,1969年2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告:王超,男,1982年7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工场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工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165元,由原告王工场负担。

审判员  马吉中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吴晓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