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323民初1849号
原告:惠东县平山金仕达服装批发行,经营场所惠东县平山银基商贸城****档。经营者:陈树梅,男,196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海丰县人,住广东省海丰县,
被告:宋利怀,男,1961年8月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兴宁市人,住广东省兴宁市,原告惠东县平山金仕达服装批发行与被告宋利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林 峰
审 判 员 钟宇文
人民陪审员 张远新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李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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