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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323民初1849号

惠东县平山金仕达服装批发行与宋利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3
公开日期
2021-04-26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惠东县平山金仕达服装批发行;宋利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323民初1849号

原告:惠东县平山金仕达服装批发行,经营场所惠东县平山银基商贸城****档。经营者:陈树梅,男,196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海丰县人,住广东省海丰县,

被告:宋利怀,男,1961年8月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兴宁市人,住广东省兴宁市,原告惠东县平山金仕达服装批发行与被告宋利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林 峰

审 判 员  钟宇文

人民陪审员  张远新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李鑫

书记员何广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