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503民初10682号 原 告 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州农商行),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滨海街**香缤中心**靠府东路区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500569296483H。
法定代表人:林向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冬雪,女,该行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跃龙,男,该行工作人员。 被 告 林淑明,女,198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 案 由 立案日期 适用程序 是否公开审理 信用卡纠纷 2020年10月20日 简易程序 是 原告诉讼请求 1、林淑明立即偿还泉州农商行信用卡欠款本金29996.32元,并支付截止至2020年11月22日的利息、违约金2080.37元及自2020年11月23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福建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福万通”普惠金融贷记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违约金;2、林淑明承担案件受理费。 被告答辩意见 无。 认定的事实 与理由 欠款事实 合同签订时间 2019年5月23日 合同名称 《福建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福万通”普惠金融贷记卡领用合约》 卡号 6228027674359100 利息 日息0.35‰ 违约金 每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最低收费为10元 裁判理由 泉州农商行与林淑明之间的信用卡合同关系,依法成立有效。林淑明接受泉州农商行提供的金融信用服务,同时负有遵守信用卡章程及领用合约的义务。林淑明在使用信用卡过程中透支后,未能及时补足透支款,其行为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现泉州农商行依合同约定要求偿还透支本息、违约金,合理合法,应予支持。林淑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主文 林淑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29996.32元,并支付截止至2020年11月22日的利息、违约金2080.37元及自2020年11月23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付款的有关规定及《福建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福万通”普惠金融贷记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违约金。 迟延履行 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用 案件受理费582.2元,减半收取计291.1元,由林淑明负担。 上诉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黄 旭 光 二Ο二Ο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 官 助 理 许 祥 鑫
书 记 员 郑 彩 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