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晋0830民初1210号
原告:魏民雪,女,1966年6月14日生,汉族,芮城县XX镇XX村**人,农民。
被告:王海田(曾用名王海洲),男,1969年9月10日生,汉族,芮城县XX镇XX村**人,农民。
原告魏民雪与被告王海田退伙纠纷一案,于2019年4月24日诉讼本院。
原告于同年5月23日以诉讼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鸿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