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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830民初1210号

魏民雪与王海田退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3
公开日期
2019-05-31
所属地区
山西省芮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退伙纠纷
当事人
魏民雪;王海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晋0830民初1210号

原告:魏民雪,女,1966年6月14日生,汉族,芮城县XX镇XX村**人,农民。

被告:王海田(曾用名王海洲),男,1969年9月10日生,汉族,芮城县XX镇XX村**人,农民。

原告魏民雪与被告王海田退伙纠纷一案,于2019年4月24日诉讼本院。

原告于同年5月23日以诉讼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鸿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