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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825执2250号之二

梁二毛、沈道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3
公开日期
2019-05-30
所属地区
河南省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梁二毛;沈道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825执225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梁二毛,男,197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温县,。

被执行人:沈道滨,男,1968年5月30日出身,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二毛与被执行人沈道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私下和解,申请人梁二毛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豫0825执22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牛卫平

审判员  杨太平

审判员  杨得坡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任海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