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湘0921执25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县支行,公司住所地为南县。
负责人:陈德辉,男,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南县洞庭彩印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为南县。
法定代表人:徐斌,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徐斌,男,197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南县。
被执行人:程敏,女,197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县。
被执行人:徐石保,男,194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南县。 本院在立案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县支行与南县洞庭彩印有限公司、徐斌、程敏、徐石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因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经本院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本院遂对相应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因被执行人徐石保向本院提交生活困难证明以及解除对已被本院冻结的养老金银行账户冻结的申请,经本院审查,本案的执行依据所确定的义务是先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南县洞庭彩印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不动产,拍卖、变卖款不足以清偿的部分由各自然人被执行人连带清偿,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县支行的原因,已查封的被执行人南县洞庭彩印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不动产拍卖、变卖程序一直未能完成变现,并非被执行人的过错导致,且被执行人徐石保没有其他经济来源,生活困难情况属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徐石保的养老金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刘 涓
审判员 李清荣
审判员 彭朝红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 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