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民终10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伊川县高山镇高山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南省伊川县高山镇高山村。
法定代表人:王春庭,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兴华,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坤道,男,汉族,1958年1月11日生,住河南省伊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伊华,河南绿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伊川县高山镇高山村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郭坤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2018)豫0329民初35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2018)豫0329民初358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伊川县高山镇高山村村民委员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943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赵国欣
审判员 沈可可
审判员 李依芳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明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