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402执736号申请执行人孙振西,男,汉族,1989年5月24日出生,住商丘市。被执行人王传记,男,汉族,1968年7月10日出生,住商丘市。本院在执行孙振西与王传记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明山
审判员 窦 军
审判员 郜运来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侠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