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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402执736号

孙振西、王传记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3
公开日期
2019-06-04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当事人
孙振西;王传记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402执736号申请执行人孙振西,男,汉族,1989年5月24日出生,住商丘市。被执行人王传记,男,汉族,1968年7月10日出生,住商丘市。本院在执行孙振西与王传记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明山

审判员  窦 军

审判员  郜运来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侠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