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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4刑更448号

赵国欣诈骗减刑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3
公开日期
2019-05-31
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诈骗
当事人
赵国欣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4刑更448号罪犯赵国欣,男,197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籍贯辽宁抚顺市,现在辽宁省抚顺第一监狱服刑。人民法院2015年12月25日作出(2015)凤刑初字第00333号,认定罪犯赵国欣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刑期自2015年11月10日起至2022年3月9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抚顺第一监狱于2019年4月2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本院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合格,卫生及文明礼貌达标,获得表扬4次,及可兑换表扬的有效考核分300分。在本次减刑案件审理过程中,未履行财产刑。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报送的减刑卷宗为证据,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赵国欣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5年11月10日起至2021年7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兴长奕

审判员张延东

审判员李英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芦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