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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1302民初403号

刘和平与娄底市三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3
公开日期
2019-05-30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和平;娄底市三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1302民初403号原告刘和平,男,汉族,1966年12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被告娄底市三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亮。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万宝镇石林村三星街凤山组。

原告刘和平与被告娄底市三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娄底市三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原告的一项基本诉讼权利,原告刘和平申请撤回对被告娄底市三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和平撤回对被告娄底市三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694元,减半收取3347元,由原告刘和平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郭天岩

人民陪审员  周桂文

人民陪审员  张银花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柳亚男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