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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203执66号

刘洋与孙康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3
公开日期
2019-05-31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洋;孙康智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吉0203执66号申请执行人刘洋,女,1993年6月20日生,汉族,住吉林省蛟河市。被执行人孙康智,男,1990年6月26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申请执行人刘洋与被执行人孙康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18)吉0203民初15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洋于2019年1月7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孙康智给付欠款20215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法院于2019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告知书。进行了网络查控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及不动产调查,当下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车辆及房产信息。2019年3月14日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存款人民币48700元已经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在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冯 锐

审 判 员  徐家红

审 判 员  朱亚通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代理

书记员  迟久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