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828民初652号
原告:万安县曙晖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万安县芙蓉镇商业步行街东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8MA35K5A54G。
法定代表人:谢新红,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思静,江西五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名建,男,1965年8月8日生,汉族,住万安县。 原告万安县曙晖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名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
原告万安县曙晖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安县曙晖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8元,减半收取计269元,由原告万安县曙晖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 庆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何黎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