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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481执21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耒阳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建历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3
公开日期
2019-05-29
所属地区
湖南省耒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耒阳市支行;李建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481执21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耒阳市支行 负责人陈文仕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月生,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美海,男 被执行人李建历,男 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耒阳市支行与李建历信用卡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李建历按判决书确定支付贷款本息267348.15元及受理费、执行费等义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协商为由,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湘0481执21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铁兵

审判员  谢海林

审判员  李常成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邵盼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