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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102民初4204号

龙某某与贵州小美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3
公开日期
2021-07-07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龙某某;贵州小美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黔0102民初4204号

原告:龙某某,男,侗族,1994年4月10日出生,住址:贵州省锦屏县。

被告:贵州小美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后街彭家湾花果园项目E区第E9(国际金融街3号)楼1单元16层2号房。

法定代表人:刘浩远,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龙某某诉被告贵州小美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赵曦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某某,被告贵州小美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浩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龙某某诉称:2018年12月2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承租花果园T2区3栋3单元16层9号B号房间,月租金785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首期租金2355元房屋租赁押金785元,管理费547.5元。2019年1月1日,原告入住后,发现房间衣柜上方的天花板墙面脱落,1月3日,又发现房间公共区域的天花板也出现墙面的大面积脱落,被告暂时安排原告入住A房间,承诺待B房间修理好后让原告搬回去,2019年1月23日,被告安排其他租客入住B房间,该房间仍未修理好,2019年2月23日,原告承租的房间仍未维修好,原告遂与被告协商退房,解除合同,但被告只同意退还押金和租金,不同意退还管理费,原告当天腾空房屋搬走了,并告知被告,钥匙也放在床头柜上。现诉至法院请求:

一、判令解除与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二、判令被告退还剩余租金925.2元、押金785元、管理费463.5元。三。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1570元。

四、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贵州小美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辩称:同意解除合同,同意退还押金,管理费是一次性交纳的,不同意退还,原告至今未与被告解除合同,办理退房手续,房屋空置至今,剩余租金不同意退还。当时原告入住后发现天花板有脱落的情况,经与原告协商,暂时换到A房间居住,待B房间维修好后再搬回来,但B房间修好后原告拒绝搬回,认为未达到其要求。

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2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承租花果园T2区3栋3单元16层9号B号房间,月租金785元,租期从2018年12月30日到2019年12月29日,原告首期租金交纳的时间为2018年12月29日,第二期为2019年2月28日,每期租金三个月,为2355元,房屋押金785元,管理费每天1.5元,共计547.5元,合同约定,屋内所有设施因自然损坏的由被告进行维修或更换,被告未按照条款履行维修义务的,原告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原告解除合同的,被告应当赔偿月租金200%的违约金等。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首期租金2355元房屋租赁押金785元,管理费547.5元后入住。2019年1月1日,原告入住后,发现房间衣柜上方的天花板墙面脱落,1月3日,又发现房间公共区域的天花板也出现墙面的大面积脱落,向被告提出后,被告暂时安排原告入住该套房屋内的A房间,承诺待B房间修理好后让原告搬回去,原告一直在A房间居住到2019年2月23日,所居住的A房间床头天花板又出现天花板大面积脱落,遂与被告协商退租,当时被告同意退租,但不同意退还管理费,双方协商未果。原告遂将居住的A房间腾空,同时向被告的房间管家发微信,表明自己已经搬走,房间钥匙放在了床头柜上。后原告诉至本院,诉请如前。 审理中,本院征询被告意见是否觉得违约金约定过高,是否请求法院现进行调整,被告明确表示不要求调整违约金,如果原告违约,也应当按照该标准支付违约金,但是保留相关追究原告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双方陈述及有关证据材料在卷佐证,并经质证核实。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原被告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原告承租被告的房屋,但是在原告支付租金入住后,被告所提供的承租房屋的公共区域和原告所入住的房间的天花板均出现墙面脱落的情况,被告承诺维修,但是在2019年2月23日,在原告承租的B房间未修复的情况下,暂时让原告居住的A房间又出现床头上方天花板墙面又出现大面积脱落,危及人身安全,在此情况下,原告向被告提出退租,被告也表示同意,但是双方对相关费用的退还协商未果,原告遂诉至本院,诉请如前。现双方均同意解除合同,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要求退还的费用,由于原告在合同签订后支付了三个月的租金和一个月的押金,同时支付了一年的管理费,在合同解除后,未居住满的部分和押金被告应当退还,管理费在合同中按照1.5元一天计算,未使用部分的,被告也应当退还,故对原告的该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违约金部分,被告认为自己并未违约,但根据合同约定,提供符合居住条件的房屋是被告的合同义务,未履行该义务应当认定为被告违约,审理中被告对违约金的高低明确表示不提出抗辩,本院对原告的该诉请也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龙某某与被告贵州小美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二、被告贵州小美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退还剩余租金925.2元、押金785元、管理费463.5元给原告龙某某。 三、被告贵州小美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支付违约金1570元给原告龙某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贵州小美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 曦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永红 来自